华育中学章程

2012-11-07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上海市民办华育中学章程
(2012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把上海建设成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的国际大都市的要求,上海基础教育的发展正面临着提高全民基本教育水平,提供高质量、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的重要任务。为此组建“上海市民办华育中学”,
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校址:龙吟路99号
第二条 华育中学秉承上海中学的办学理念,从事公益性及非营利性活动。办学十年来,始终坚持德育为先,强调欲成才,先成人,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倡导守纪、尊重和感恩六字德育方针,强调华育学生必须有良好的行为规范、优秀的个人素养以及乐于奉献的精神境界。在教学上,强调夯实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开发学生的潜能、激活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校是由上海华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由上海中学输出现代办学理念、现代管理和优秀师资而开办的民办初级中学。学校接受徐汇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时参加每年3~4月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第二章 学制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学制为初中预备班到初三的四年制教育。
第五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特点:
1、优质完成义务教育课程。
2、全面、优质实施上海市中小学“二期课改”方案;按年级特点,不同程度地压缩必修课课时,较大幅度地增加活动课课时,增设选修课程,以利于学生在全面发展基础上凸现个性发展。
3、学校的课程结构主要包括必修的基本课程和学生自主选择的选修课程。
(1)基本课程
  华育中学的基本课程,亦即每个学生必须学习的必修课程,包括中考科目的课程,即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非中考科目的课程,即:思想品德、历史、地理、计算机、科学(生命科学)、音乐、美术、体育、体锻、劳技、社会、英语口语和在预初、初一和初二开设的探究性课程。学校共设置18门课程,各科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结合华育中学的实际,作了适当统整,因材施教,因学施教,强化教学效果。
(2)选修课程
  主要以四种形式呈现。
  A.第二课堂课程
  由学生自主选择参加每周二第8、9节的第二课堂课程,每学期开设三十几门课程。
  B.讲座课程
  由学生自主选择参加每周三第6节的讲座课程。授课老师由本校教师及外校专家担任,讲座分为50人左右的小讲座和200人左右的大讲座。
C.学科活动课程
  每学期,每个学科教研组定期开展全校性的学科活动,以比赛、小报展示、社会调查、文艺汇演等多种形式呈现。
  D.资优生课程
  学校为学有余力,或者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才华的学生开设了各种辅导班。还有一系列针对特长学生的专题辅导讲座。
第三章 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青少年的特点,致力学生的人品与人格的养成教育,以“守纪、尊重、感恩”为德育教育方针,定期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要创造“三优”的办学条件,即优秀的教师、优良的教学设备和优美的教学环境,以达到优等的教学质量标准。
第八条 学校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优秀教师任职,以保证一流的管理、一流的师资。接受教育专家的指导,实现教育与科研的紧密结合。
第九条 改革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索式、讨论式、合作式,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能力和创造性实践能力,使学生逐渐成为富于想象、思维敏捷、善察新奇、不断进取的学习上的强者。
第十条 在学籍管理上,实行科学的考评制度。设立奖学金,激励学生刻苦学习。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校长、副校长由董事会选聘,董事会赋予其管理学校的全部权力。校长、副校长必须具有办学经验,具有改革创新和敬业精神。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可聘请个别资深政要和有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六章 投资者的投入资产
第十六条 投入人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所有权归属于学校。
第七章 学校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经费由董事会筹措。学生按国家规定交纳学杂费。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学校取得的收入所有权均属于学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学校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进行核算。
第八章 学校的终止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终止:
1、学校资金的筹措发生严重困难,无法开展工作;
2、因学校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由投资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代表学校处理有关事宜。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学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学校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审定。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新情况,经董事会批准进行必要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