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师德规范

2010-05-21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一、提高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改善知识结构和技能结构,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二、关心学生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三、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学生,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和公正的评价。

    四、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着眼于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

    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不准上课迟到、早退或拖堂;不得随意调课。

    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有义务进行无偿课外辅导;不准对所任教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

    七、在教学工作中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不准侮辱学生的人格,严禁体罚学生。

    八、在与学生家长的交往中,不准收受礼品和现金等;在家校联系工作中,不应把自己承担的教育责任推卸给家长。

    九、树立法制观念,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智力劳动成果,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十、注意仪表举止,做遵守"七不"规范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