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教育系统《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办法

2011-03-04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9年12月10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为健康办世博奠定基础。徐汇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围绕《徐汇区建设健康城区2009—2011年行动计划》总体目标,结合徐汇区《条例》实施方案和教育系统实际,以创建“健康校园”活动为抓手,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校公共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宣传禁烟常识,传授健康知识,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张贴禁烟标识,清理校园烟具,室内外普遍禁烟,改善学校公共卫生环境;
    3、积极创建“健康校园”,达到健康城区考核指标。
    三、实施范围
    1、室内外禁烟范围:区域各中小学、职校、托幼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
    2、室内禁烟范围:区教师进修学院、业余大学、街镇社区学校(居委办学点)、社会力量办学等各类教育教学单位,以及局属机构公共办事场所。
    四、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职责
    1、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4、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五、具体工作要求
    1、各学校、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实施控烟工作。
    2、各学校、机构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
    3、各学校、机构在宣传栏、教学区走廊、公共办事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禁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4、各学校、机构要清除校园内、公共办事场所的烟具。
    5、各学校、机构要对在禁烟场所吸烟者进行劝阻或劝离。
    6、各学校因地制宜开展适合师生特点的专题活动。可以开展禁烟标识征集、控烟征文、绘画、主题班会、师生志愿者等各类宣传活动。
    7、各学校、机构要结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积极倡导教师开展戒烟活动。
    六、监督检查
    1、3月,区教育局将开展学校控烟集中专项检查。对控烟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督促、责令整改和追踪通报。区爱卫办对检查结果进行监测评估和汇总通报。
    2、区人大和政协对区域禁烟单位组织控烟集中专项检查。对区域控烟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汇总《控烟条例》的实施情况。
    3、区教育局将学校控烟工作纳入“健康校园”等专项评估。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