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华育中学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条例

2010-05-31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和董事会章程,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故特制定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条例。
第二条  校长负责制的内涵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校长由董事会选聘,上报徐汇区教育局,经审核核准。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
第四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制度和计划,带领全校教职工,按照学校的培养目标,完成培养人才的任务。
第五条  根据董事会的指示,结合学校的实际提出或拟定学校远(近)期发展规划、学校规模、基建(扩建)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精简效能及统一指挥原则,提出学校机构设置和编制意见,报董事会审批或备查。
第七条  制订和实施岗位责任制、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对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行全面的领导,统一协调。抓好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校纪教育,使之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九条  支持和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更新知识,提高思想、业务水平。关心教职工,做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教职工对学校的凝聚力。
第十条  管理好校舍、教学仪器设备,抓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增置及更新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多劳、优质、高效的教工得到较多的实惠;积极设法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和帮助各级干部开展工作,主动与各级干部团结协作。
第十三条  定期向上级汇报请示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三章  校长的权限
第十四条  在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有办学自主权,对学校管理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五条  有权审定和实施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校内教育改革方案、校际交流,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任命学校中层干部(上报备案)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教职员工,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有权解聘教职工及调整安排其它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董事会给予的相关权限,决定办学经费的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有权奖励对学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有权惩处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失职或犯错误的教职工。
第四章   尊重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校长要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校长任免干部和各项重要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与书记通气,力求做到处理学校的重大事件时,校长和书记的意见基本一致。
第二十二条  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支持和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让教工代表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有关教职工的重大生活福利(如福利基金分配使用等)问题,应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有关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的重大规章制度应提交教代会审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与教代会存在争议时,先由校长向教代会征询协商或提出复议,如意见仍不统一,校长有权作出决定,承担责任,并向董事会反映请求帮助解决。
第六章   校长的奖惩
第三十五条  校长在任期内应定期向董事会呈交书面工作汇报,其工作业绩由董事会考核,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校长在任期内如不能完成董事会的办学目标与要求,董事会可根据章程规定,给予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